張貼日期: 2021-09-13 14:12:14 點閱:233
(一)推薦資格為109學年參加各級政府舉辦之比賽獲獎者、學年學業成績平均八十分以上者需檢附學生109學年度成績證明及特殊優良表現師長推薦書。每校推薦人數以每校身心障礙學生總數(通報網110年9月17日數據),30人以下得推薦1人,31人至50人者得推薦2名,50人以上得推薦3名。
(二)身心障礙學生在三年內如已領取本辦法之獎學金,或領取政府其他獎學金、教育補助費或享有公費者,不得重複申請本辦法之獎學金。
(三)國中與高中一年級學生,以前一階段畢業年級之成績為申請依據。國小一年級學生不得申請。
(四)參加各級政府舉辦之比賽獲獎者需檢附109學年度獲獎證明文件影本,不含校內各獎項。
本案承辦單位:輔導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