張貼日期: 2019-08-22 19:48:10 點閱:383
彰化縣政府處理未立案補習班統一裁罰基準
99 年 9 月 1 日府教社字第 0990220357 號令發布
108 年 8 月 21 日府教社字第 1080285669 號令修正
一、彰化縣政府(以下簡稱本府)為處理未立案補習班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
第二十四條規定之處分案件,建立執法之公平性,並提升公信力,特訂定本
基準。
二、本基準之名詞定義如下:
(一)所稱未立案補習班,係指在彰化縣內未完成立案手續,包含未申請籌
設立案及已申請籌設立案中,涉及以補習班或類似補習班之名義擅自招
生、收費、授課,且上課人數在五人以上,有固定位址之短期補習教育
機構。
(二)所稱未申請籌設立案,係指尚未正式遞送申請籌設案件至本府者。
(三)所稱已申請籌設立案中,係指已將立案申請書送至本府,本府尚未核
准通過立案者。
三、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者,除命其立即停辦,並公告之;
其所使用之器材、設備得沒入外,罰鍰之統一裁罰基準如下:
(一)已申請籌設立案中者:
1.招收學生人數未滿五十人者,處負責人新臺幣五萬元罰鍰。
2.招收學生人數五十一人至一百人者,處負責人新臺幣七萬元罰鍰。
3.招收學生人數一百零一人以上者,處負責人新臺幣九萬元罰鍰。
(二)未申請籌設立案者: 1.招收學生人數未滿五十人者,處負責人新臺幣七萬元罰鍰。
2.招收學生人數五十一人至一百人者,處負責人新臺幣九萬元罰鍰。
3.招收學生人數一百零一人以上者,處負責人新臺幣十二萬元罰鍰。
四、經依前點裁處罰鍰後,仍不遵令停辦者,依前次罰鍰額度按日連續處罰並
每次得增高罰鍰額度至二十五萬元止。
五、依前二點裁處罰鍰後,經限期繳納,屆期仍未繳納者,由本府移送行政執
行處強制執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