張貼日期: 2020-03-23 17:23:57 點閱:286
一'按「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」第7條規定略以,「各級救護員於證書效期三年內,完成繼續教育課程者,得由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五條第二項所定之機關(構)或團體辦理各該級別救護員證書效期之展延,並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備查。前項效期之展延,一次以三年為限。」;依據「公共場所必要緊急救護設備管理辦法」第6條規定「設置AED場所應指定管理員,負責AED之管理;管理員應接受並完成心肺復甦術及AED相關訓練,並每二年接受複訓一次。」及第12條規定「直轄市、縣(市)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得辦理AED安心場所之認證。設置AED場所百分之七十員工完成接受AED相關訓練者,得向地方衛生主管機關申請前項認證,通過認證者,核發證書,其有效期限為三年;期限屆滿前,應重新申請認證,屆期未申請認證者,其原證書失其效力。
二、為確保前述人員及AED設置場所權益,自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日(109年1月20日)起至109年12月31日,證照效期屆期或將屆期人員與場所,將予展延1年,所需課程時數,應於展延期間盡速完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