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般公告 / 張貼者 訓導組長
張貼日期: 2024-10-11 15:48:10 點閱:29
一、依據本府113年10月8日府交工字第1130386005號函辦理。 二、111年11月29日前出廠之合格微型電動二輪車,應儘速審驗掛牌,逾期未領用牌照行駛或停放道路者,將有相關罰鍰。 三、微型電動二輪車自113年11月30日起,必須依法懸掛車牌及投保強制險方可合法上路。未依法領用牌照上路者,將依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》第71-1條規定,面臨新臺幣1,200元至3,600元的罰鍰,並將車輛移置保管。